【最新文件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专项整工作指引

发布时间:2026/9/18 16:42:48 点击数:

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及《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等最新文件精神,结合省教育厅对社会组织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具体要求,制定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(以下简称“分会”)专项整改工作指引,请各分会对照落实。

一、分会定位

分会是学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,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分支机构,是学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学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,分会必须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,不得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二、命名规范

1.分会名称分会统一命名为“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XX分会”。

2.冠名要求:分会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分会全称。  

三、组织架构

1.机构设置分会设置委员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,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挂靠高校。分会下面不得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,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、专业组的,须经学会办公会研究同意。分会会员须是学会会员。

2.委员会组成: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、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,委员会负责人(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)职数不超过9人,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。

四、分会换届

1.负责人称谓:分会负责人一律称为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不得使用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等各类法人组织相关称谓。

2.任职限制:主任委员一般由学会理事或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。

3.产生程序:委员人选由会员单位推荐,其中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人选一般由学会负责人推荐,经秘书处考察审核,并征求学会党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,提交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,由学会正式发文聘任。

4.任职管理学会建立分会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、评价考核制度。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。

、党建工作

1.组织覆盖: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会,应当按规定成立功能性党组织;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。

2.流程嵌入:学会党组织统一指导分会党建工作。分会设立、变更、撤销及负责人任免等关键环节中,须事先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。

、活动管理

1.活动报批分会不得开展任何超出业务范围的活动。重要会议、重要活动、重要事项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会报批。分会发展会员、接受捐赠等活动,必须经学会授权。

2.评比表彰:严格执行《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,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任何形式的评比表彰、示范创建、案例评选、榜单发布等活动,严禁给任何单位、组织或者个人授予头衔、颁发证书、授挂(基地、中心)牌匾等。

、财务管理

1.账户管理:分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。因特殊情况且经学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同意后,由学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。分会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学会统一财务核算,严禁存入其它单位、组织或者个人账户。

2.收费管理: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,必须统一执行学会会费标准;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费。

3.捐赠管理:接受捐赠须由学会统一签订协议,不得擅自变更捐赠用途,严禁私分、挪用、截留捐赠财产。

、印章管理

分会对外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学会印章。分会使用学会印章需严格遵守学会印章管理规定、审批程序和台账登记要求。

九、纪律规矩

分会开展活动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不得违反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各项部署要求。严禁在会议、活动期间违规吃喝。不得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有利益相关的组织或个人承办。不得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。不得以学会、分会名义推销教材、书籍及其他物品等。

十、考核退出

按照民政部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文件精神、省教育厅关于学会专项整治部署要求,各分会要严格对照落实,全面检视问题,即知即改、立行立改。学会将此次专项整改与学会分支机构质量提升行动计划、分会年度考核有机贯通起来,对于不服从社会团体统一管理、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、违反学会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分会,予以清退撤销。


附件: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专项整改工作指引